第七十一条

有效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政务数据灾备体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政务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