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数据更新,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政务数据汇聚到本级数据资源池或者政务数据中心,省、市两级政务数据中心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