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目录工作。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挂接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政务数据目录进行保密风险评估;不得将涉密数据编入目录,不得将涉密数据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