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评价机制,对本级政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的质量、共享开放、应用情况和成效、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公布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