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优化升级改造,提升计算能力,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部署,推进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