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捐赠人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用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