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捐赠人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用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