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财产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前款所称实际成本包括物流、交通、仓储、项目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