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捐赠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开具票据并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