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激励,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和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单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与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部门应当对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凭红十字会颁发的捐献证书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并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