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生命教育基地、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列车、飞机以及交通场站、商场、文化体育场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按照标准配备红十字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