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