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