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家和本省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市场监督管理、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和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