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支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耕地保护情况;

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和实施情况;

国家和省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