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