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作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经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