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并在依法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进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