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结论性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