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