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第五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