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第五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