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