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可以采取减免公共交通费用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出行车辆停放需求。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