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三章 使用停放第二十五条有效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服务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