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梁下空间、城市改造过程中闲置地块等场所,在符合城市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道路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在符合城市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业主无土地使用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建筑物业主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筑物业主设置;建筑物业主有部分使用权的,经与城市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可以由一方设置。
公共场所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作为公共停车设施使用的,应当按照设计在实地设置标志,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