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