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不能满足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老旧建筑可以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停车设施改造,但应当符合用地、建筑、交通安全畅通等相关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改造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统筹予以补助,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