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船舶和航空器等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