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和航空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一)被查获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和航空器等的;
(二)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