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云竹湖核心保护区以及周边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户厕改造,实行雨污分流。

榆社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以户分类、村庄收集、乡镇转运、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