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云竹湖保护范围内从事餐饮、康养、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