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泉域保护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非法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