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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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在泉域保护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非法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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