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和水质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开凿新井。有替代水源的,原有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

因突发事件需临时启用自备水井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