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