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草原上挖取草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