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