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办理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造册工作;
(四)办理征收、征用临时占用草原的有关事宜;
(五)对征收、征用草原和草原建设项目等进行现场勘验;
(六)参与草原争议的调解,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工作;
(七)办理其他有关草原监督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