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利用和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由国家投资、集体筹资建设的草原设施,可以确定给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使用、管理和维护。草原上的围栏、人畜饮水设施、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