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