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