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临时使用草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