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草原上挖取草皮和开垦草原。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