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利用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行政区域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借用草原合同,约定临时借用草原的期限、范围和补偿费用等。严禁以借用、调剂草原为由长期占用他人草原,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