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因地制宜地选育、引进、推广优良牧草品种。对种子的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