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经营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终止草原承包经营权:(一)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的;(二)因维护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需要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三)承包方自愿放弃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四)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五)承包经营者不按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约定义务,造成草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利用草原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