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终止草原承包经营权:

(一)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的;

(二)因维护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需要建立自然保护区的;

(三)承包方自愿放弃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按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约定义务,造成草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利用草原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