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经营第十八条有效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草原所有权单位内部转让,或者按行政区域管辖就近转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