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预报系统。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生态、气候、草原主要类型及畜牧业生产特点,建立草原资源动态监测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以及草原保护与建设效益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获取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