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