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