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